宣统元年(1909年)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蓬勃发展,以及当时社会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形势,为了笼络和控制知识分子,缓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,推行“预备立宪”,在文化教育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、政策,于同年12月17日颁布的《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》即是其中之一。 这是我国官方颁布的最早的图书馆章程,其内容涉及图书馆工作的许多方面。 图书馆的宗旨:章程规定,图书馆旨在“保存国粹,造就通才,以备硕学专家研究学艺、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,以广征博采供人浏览。” 图书馆的设置与名称:除京师设京师图书馆外,各省、各府、厅、州、县均得设馆,并均以“图书馆”为其名称。 经费:京师图书馆经费,由学部核定筹拨;各省由提学使司核定筹拨;各府、厅、州、县由地方公款内撙节开支。 人员配备:设监督一员,提调一员,其余各员,量事之繁简酌量设置。 环境设备要求:地址以远市避嚣为合宜,室内要求受光通气,注意防潮霉浊。设藏书室、阅览室、办事室。京师和各省图书馆得附设排印所、刊印所。 图书的搜集与保管:除近时私家著述有奉旨禁行及宗旨悖谬者、及海外图书中宗旨学说偏驳不纯者不得采入外,中外图书均在收藏范围之内。特别要求“访求遗书及版本”,以广搜罗。鼓励海内藏书之家,将所藏秘籍暂附馆中,特规定图书馆加意保护,以免损失。 图书的阅览:对观览之类的一般图书,可供人随意浏览;宋元椠精钞之本“特保藏于一室,由馆每月择定时期,另备券据,以便学人展视。” 规章制度:观览图书,任人领取翻阅,唯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。京师及省外图书馆均需刊刻观书券,以便稽查,凡入馆观书,非持有券据,不得阑入。 奖励办馆:对私人藏书丰富,自行筹款设立图书馆的,可将书籍目录、办理章程,呈地方官报明学部立案,善本较多的,由学部查核酌量奏请颁给御书匾额,或颁赏书籍,以示奖励。 《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》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。它规定了“图书馆”作为我国藏书机构的法定名称,取代了“藏书楼”这一传统的称谓。《章程》还体现了国、省、县行政系统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思想,这一方式,为我国现行图书馆系统所继承。它对图书馆馆舍、经费、人员、藏书范围等的规定,使当时图书馆的建立有章可循。《章程》颁布后,于1910年8月成立了京师图书馆,又有几所省级公共图书馆建立,前期开办的图书馆也得到整顿和扩充。由于《章程》颁布后两年,辛亥革命成功,清王朝覆灭,使它未能彻底施行,但它对我国近代公共图书馆的建立,加速从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的转化无疑具有重大意义。 |